2011-11-21 15:10:05 阅读194 评论4 212011/11 Nov21
谁之罪?
——“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研讨会”侧记
《中国企业家》杂志2011年7月5日出版 2011年第13期
文:刘娇 编辑:杜亮
企业家犯罪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代的悲剧;从企业家自身来讲,也需要正视当下社会对其法治操守的新要求
由《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研讨会暨《中国大商三十年罪与罚》新书发布会”,于6月16日下午两点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行。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等经济、法律界知名人士出席会议并做主题发言。研讨会通过剖析点评改革开放以来著名“大商”的犯罪案例,探讨了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法治建设的诸多问题。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弄潮儿,他们在为社会财富做出巨大贡献,为体制进步树立标杆之时,也承担了整个社会群体中最大的“试错”风险,甚至因此遭受牢狱之灾。由《中国企业家》杂志策划、十余位记者一线采访写作的《中国大商三十年罪与罚》,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十余位涉罪企业家的沉浮史,剖析了他们承受“罪与罚”的表层与深层、合理与不合理因素,同时也报道了这些“劫后企业家”出狱后的近况。
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手办过许多比较轰动的企业和企业家涉罪的案子,包括赵新先、科龙集团、德隆集团、飞天集团等。对于企业家罪与罚的个中意味体会颇深。
他总结了30年来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不谨、故意走向犯罪,企业家或是不遵守市场规则、或是不遵守法律。以身试法导致犯罪,这属于比较正常的情况;第二种是不懂法律稀里糊涂陷入犯罪,企业家不是有意践踏法律,而是由于不清楚法律边界犯无心之过;第三种是遭人陷害被指控犯罪,这是当下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一种表现——为了给自己谋取经济政治利益,不惜借用司法机关的力量诬陷对方有罪,企业家遭遇这种不测委实让人同情愤慨;第四种是被界限模糊不清的法律认定为犯罪,当前的司法水平和司法环境造成了很多这样的错案、冤案,实为荒唐。
“体制转轨的中国,经济基础处在不断完善、发展、变动调整的状态下,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治环境又是刚刚创立、不断修改、完善变化着的,两种不稳定使得我们的法律成了典型的沙滩上的楼阁。”他指出,在这种特殊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家犹如在疾风暴雨中成长,如何从理论、舆论、法律上保护和引导他们,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围绕财富创造的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国人长期以来对民间金融、转贷套利、高利贷等的认识误区。而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正是许多企业家“蒙冤入狱”的根源:
关于金融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财富,农民种地、矿工挖煤创造财富,金融业没有创造财富。在这种观点下,“没有生产劳动赚了钱就是犯罪”的想法就贯穿了现行法律创设的基础。财富其实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创造的,一个物用好了财富就创造出来了;金融业是处理钱的,闲置不用的钱借给需要的人,虽然没有什么物理劳动,但其实已经创造了财富。计划经济不懂得物尽其用,不明白交换就能把价值提升上去的道理。
关于转贷套利:《刑法》第175条将转贷套利定为犯罪,而金融业本质上干的就是转贷套利的事。银行给我们的利息很低,转手贷出去利息却很高,这恰恰是创造财富的方法。从这来看,非法集资就不成立,为什么银行集资就很好,个人就不可以?唯一的解释是银行注册登记、经过审批。这符合法律维护平等的基本原理吗?
关于高利贷:能够出得起高息的一般是因为会有高的报偿。拍卖是公认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方法,通过拍卖拍出很高的利息,是因为有紧急的资金需求。如果按照供求原则放开高利贷,放贷的人多了,利息自然就会降下来,高利贷也就不会几千年来长盛不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了转型社会背景下企业家“容易出事”的几点原因:首先,企业家个人的成长环境、教育文化水平、家庭背景等决定了其个人素质、思维方法和价值观,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这些自身因素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行为方式。其次,企业的组织理论与治理结构对企业家的决策影响深刻,很多独断专制的领导风格就是在不科学的公司管理理念、架构下形成的,过度专权很容易导致以身试法。最后,社会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是更普遍的影响因素,整个社会民主法治观念欠缺、法律实施环境不公正、政府行为失范等都会对企业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教授认为,企业家首先应该承担的应是经济责任,首要目标是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员工、消费者及所在社区负责,其次才是对社会与国家的责任,不能强加给企业家政治要求与慈善要求。“这些企业家到底有没有罪?我想说的是,中国现在被判的很多企业家90%以上都没有罪,有很多是由于法律本身不健全,是由于恶法的存在,还有些是制度不良造成的,是‘逼良为娼’。比如行贿罪,试问,中国哪个企业从开始发展到后来,从来没有送过礼,这是不可能的事;再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因为有注册资金这个门槛——不达到几千万就不能进入这个行业,所以在中国有多少企业家,为了达到这个标准先把其他人的钱凑起来,然后再把钱退给别人。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企业家本身有意去犯罪,而是法治框架非常混乱造成的。”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宣东,则从亲身经历的牟其中案谈到了“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问题。他说,牟其中当时被抓原本有关方面是要给定死罪的,后来他上书提出两条意见:一是,牟其中通过信用证融资是“非法占用”,而不是“非法占有”;二是,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意见最终被采纳,免去牟其中一死,判处无期。但牟入狱之后,一直进行“无罪申诉”至今。宣东也承认,这种戴帽下来的案子,“要翻案是很难很难的。”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其林、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杨大民、柳波等几位资深律师也从各自研究和实践的角度阐释了自己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见解。
《中国企业家》执行总编李岷在总结发言指出:“我们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看法有两个层面,第一是珍惜与呼吁,企业家以往的犯罪体现出来一个很大的现象,是这个社会体系没有对他们的人力价值进行充分的肯定。价值评判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往往成为现实体制和环境的牺牲品。《中国企业家》一向是企业家精神与企业家价值的倡导者和呼吁者,也是希望社会对他们的价值有个恰如其分的评价。我们对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不到位而产生的一些悲剧性结果,比较痛心疾首。第二,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认为企业家本身即为最‘大’。作为公共媒体,我们还是要从整体上推动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社会建设。企业家资源虽然可贵,但并非最‘大’,最‘大’的应该是制度与法律。”
2010-9-8 0:08:31 阅读659 评论22 82010/09 Sept8
牟其中:艰难做出的假释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 10:32
《中国企业家》杂志总第369期(2010年9月5日出版)文:本刊记者 孙雅男
【编者按】从1985到2010,《中国企业家》杂志25岁了。奋力挖掘历史深处,去看正史的侧影、月亮的背面,触摸冥冥之中那只看不见的手,这是《中国企业家》杂志25周年特刊要做的事。在即将出版的25周年特刊中,我们将从五大方面寻找“看不见的历史”,分别是:消失的企业家、看不见的创新、“蒸发的小镇”、2035 隐身的机器、未被出版的历史。
消失的企业家:他们曾是中国30年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中最醒目的人群之一,如今这些弄潮者大多数归于沉寂。我们将他们称之为“消失的企业家”。这里所定义的“消失”,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消失——除了极个别早逝者和终老者。“消失”所指的是他们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外力或是自身的致命缺陷,而过早离开主流商业舞台。这样的企业家25年来并不在少数,我们只是选取其中的典型者。在一个飞速转型的商业社会,像柳传志、王石这样能够超越历史语境、始终挺立潮头的企业家又能有几人?
以“消失”为题并非为了噱头,也不是为了简单的褒贬。与那些如今仍保持成功的企业家相比,他们在所停滞之处构成了历史的坐标。我们探求历史的完整性必从他们身旁经过。更重要的是,在他们身上,仍有值得现实咀嚼和借鉴的东西。
放弃无罪申诉,申请假释,牟其中选择了通往自由的另一条道路。痛苦但是现实
夏日的武汉,酷热难当,空气中蒸腾着水汽,让人憋闷无比,不愿意动弹。
既便如此,在湖北洪山监狱的围墙之内,牟其中依然没有改变自己在每日午休过后爬一百级楼梯的习惯,在一旁照料的看守每天看着这位老人日复一日执着地沿着楼梯上上下下,愈发揪心起来,毕竟,他已经是一位70岁的老人了。可牟其中自己却浑然不觉,仿佛自己还是当年那个在改革开放的浪尖激情翻滚的弄潮人。
我们见到牟其中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夏宗伟的时候,她刚刚从武汉探监回来,白皙的面庞看上去有些憔悴,眼神里还有些许黯淡。甚至,言谈间眼圈还偶尔微微泛红闪着泪光。这与此前媒体对她的描述有些不同。十年来,这名女子独自奔波于武汉与北京之间,试图为牟其中,也为曾牵扯信用证诈骗案的自己,申诉无罪,虽然一直没有结果,但是也没有被法院书面驳回。如今,夏宗伟和她所代表的牟其中正在面临新的抉择。
2010年1月7日,距离1999年1月7日牟其中被刑拘整整11年,满腹委屈的夏宗伟这一天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新的申诉大厅,这些年来如阴云般笼罩着夏宗伟的南德旧事如泄洪之水般涌上心头。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没有被驳回的申诉可以直接被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窗口有人接待了她,登册记录,然后让她回去等通知。
这不是夏宗伟第一次经历类似的程序,根据她的经验,这样的程序通常是很难有下文的。如果不是此时有识体者适时劝解,这种无果的申诉也许还会继续下去。
如今距离2000年牟其中被判无期徒刑入监已有10年的时间,在考核甚为严格的洪山监狱,牟其中从未有过违纪行为发生,并多次获得表扬。这也使得他继无期徒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之后,又获得了多次减刑的机会。但实际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也就是说,此时的牟其中已经完全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
“老牟年纪也大了,不要再把时间浪费在申诉上,还是申请假释早点出来吧。”很多人希望夏宗伟劝劝牟其中。早日申请假释,重见天日,看起来是更识时务选择,但对牟其中而言,却是一个艰难的抉择。假释的前提是认罪服法,放弃申诉,而十几年来,牟其中一直不认为自己有罪。当夏宗伟在今年春节向他提出假释的建议时,“我不愿意假释。”牟其中这样回答。实际上,牟其中入狱的最初几年,便曾有机会获准保外就医,可他拒绝了。他坚称自己无罪,要清清白白地走出去。
夏宗伟理解牟其中的纠结,可是十年的申诉无果让她学会了面对现实。“就算等到77岁(2017年)的时候刑满出狱,他还活着,他认为自己还可以工作二十年,可现在十年了,已经过去了一个时代,再过七年,又是一个时代。总有一些媒体或者外面的人关心老牟对未来的打算,可即使一个人意志力再强,调控力再强,也需要适应的时间,现在委屈一下,早日假释,早一天自由,才有可能实现他的那些对以后的构想。”而这些话却很难在每次20分钟的探监电话里对牟其中讲清楚。
“我觉得原来跟他沟通还比较容易,有什么话一说就明白,但是现在我越来越觉得沟通比较困难。也许是在里面关的时间太长了,他这个人又主观性很强,所以不跟着外面的人的思路走。”百般思忖之下,夏宗伟6月份给牟其中寄去一封书信,劝牟其中转变心意,在这封信中,她提到了牟其中的儿子在国外生病需要手术的消息。
如果不是因为儿子的病痛,也许牟其中依然不会改变自己的想法。牟其中的两个儿子早年便去了美国,期间因为牟其中受到审查,经济窘迫,无力支付小儿子的学费,学业受阻的小儿子只能做一些体力活打工谋生。因为常年劳累,膝盖出了问题,如今走不了路,到了不得不手术的地步。而这,成为压在牟其中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
终于,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之后,牟其中向监狱提交了假释申请书。“当然,老牟还有条件申请减刑,但对于一个70岁的老人来说,显然不如假释更符合自身实际。”夏宗伟分析。近年来,获罪企业家因为狱中表现良好,通过假释提前获得自由的不在少数,比如胡志标、唐万新。而他们,都比牟其中年轻一个时代。
自由,对一个身陷囹圄近十二年之久的人,怎会没有诱惑力,哪怕执拗如牟其中。夏宗伟能够明显感觉到牟其中情绪的变化,他时常焦躁不安,迫不及待地给夏宗伟打电话,打听申请的进展。
最近,有一位与牟其中同龄的故人专门打电话来,让夏宗伟千万叮嘱牟其中不要再爬楼梯了,说自己原本也每天坚持锻炼,可是现在忽然腿就不能走路了,年龄不饶人。可牟其中除了感激故人之外并不为所动,他认为自己已经适应了这个运动强度。但实际上,牟其中这几年的身体状况并不太好,除了原来的高血压,又新查出了糖尿病。夏宗伟认为,长期的压力是引发糖尿病的主要诱因,再加上他常年运动量很大。有本地的狱友分给他一些亲戚送进来的食物时他也不控制食量,所以饮食并不规律。夏宗伟话到嘴边却又不知如何出口,她担心的是,如果有一天牟其中真的出来了,还能再像现在这样爬楼梯吗?如果运动方式变了,他还能适应吗?
无论未来如何,十年申诉,牟其中最终选择了通往自由的另一条道路。痛苦但是现实。